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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湖南都市新闻网 2022-06-26 536浏览

我省农村土地征收 明确补偿安置标准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为了配合我省全面启动的土地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办法》中新增“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代替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编制、审批、修改、地位和公开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是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四是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效力;五是要求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或者超过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六是要求积极开展地方土地调查,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进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利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严守耕地红线注重耕地保护

为了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办法》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办法》规定,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四是明确被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必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加强设施农业管理,协调好设施农业发展和耕地保护间的关系;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办法》规定:一是实施片区综合地价制度,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征收集体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集体未利用地等情况下的补偿安置标准;三是对宅基地的补偿安置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要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等要求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四是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五是设区的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六十。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规范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为了合理规范建设用地的使用,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在制度允许的框架下,合理简化宅基地申请中的流程设置,提高宅基地办理效率,为农民实现户有所居的美好生活提供法治支撑;二是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明确入市主体、方式、用途等要求,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在线性工程用地方面,建立了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四是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标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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