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6年,逃犯归案时“洗”成另一个人? | 深度报道
记者/李佳楠
编辑/石爱华
28年前,发生打架事件的街角
28年前的一个深夜,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发生一起命案,36岁的摩托车司机,被几个年轻人酒后群殴,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共有五人参与作案,其中四人相继被判刑,一个外号为“波丙”的嫌疑人在逃——真名郑海波。
两年前,因为一份举报,一个名叫郑敬民的乡镇在编职工被抓,多名证人通过照片指认,他就是当年的“波丙”。警方发现,郑敬民曾用名郑海波,案发前就有两个户口,案发后,郑海波将其中一个户口改名为郑敬民,得以“洗白”身份继续生活。
到案后,郑敬民坚称自己不是“波丙”。他的辩护人也提出,当年警方没有找到“波丙”的照片,且“波丙”的网络追逃信息与到案的郑敬民不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波丙”就是郑敬民。
分析该案,证明“波丙”是郑敬民的关键在于,当年警方是如何确认“波丙”是郑海波的,而这个过程在案件材料里没有体现。也因如此,案件在送检过程中曾被要求补充侦查。
办案民警在事后的一份说明里提到,当年通过走访,曾向嫌疑人家属确认过郑海波就是“波丙”,但由于当年办案重实体而轻程序,导致没有留下询问笔录。这也给28年后的办案过程增加了难度。
最终,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得以开庭,2024年7月,郑敬民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9月14日,惠州市中院根据证人指认等证据,认定郑敬民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24年7月,郑敬民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逃的“波丙”
2024年7月16日,郑敬民带着手铐、脚镣被押上被告席,他被指控参与了28年前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回到1996年10月9日的凌晨。广东惠阳,一群年轻人在宵夜档喝了酒,有人去路边准备拦车回家,36岁的摩托车司机李电根路过,由于未及时停车,被几人拦下后群殴,满头鲜血倒在了地上。打人者迅速逃离现场,三天后,李电根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月后,这起命案被侦破。1996年11月18日,惠阳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在电子游戏室将嫌疑人吴永效抓获。他承认用砖块扔中司机头部,并供认一起参与打人的还有戴绮航、肖志磊、杨海辉和一个外号叫“波丙”的人。不久,除肖志磊和“波丙”外,其余三人全部归案。
“波丙”是谁?
吴永效称,“波丙”是戴绮航的朋友,不知其真名。戴绮航被抓后先称参与打架的“波丙”叫“刘海波”,约20岁,沙田人。此后又改口说,“波丙”约19岁,不知道其姓名和住址。在案的口供显示,另一个一起吃夜宵的人也曾指出“波丙”名为“刘海波”,但后来同样改称不知道其真名。
为了搞清“波丙”身份,警方询问了17岁的李晴。事发当晚她参与了聚餐,多个证人都说,她是“波丙”的朋友。李晴的证言提到,1996年9月,她在酒吧与“波丙”结识。事发当晚,她看到“波丙”踢了摩托车司机几脚,打架后,“波丙”和两位朋友曾去她家中留宿,但不知道“波丙”真名。
在案资料显示,办案民警曾组织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警方提供了8张聚餐者的照片,李晴认出了四个参与打架的人,她提到,如果有(打人者的)相片,她就能认出来。但当时的辨认照片中,并没有“波丙”。深一度梳理材料发现,波丙的身份第一次被警方明确,是惠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1996年12月4日出具的一份报告。
报告中,警方认定“波丙”名叫“郑海波”,18岁,家住淡水镇古屋俄之塘五巷。至于警方当时是如何确认其身份的,记者在已有材料中,并未找到相关记录。
1997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案笔录显示,吴永效等人交代作案过程时,也开始提到“郑海波”的名字。
1997年6月9日,惠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永效、戴绮航、杨海辉三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未满十八岁的吴永效被判处无期徒刑,戴绮航、杨海辉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此外,生效判决中确认了嫌疑人郑海波的名字。判决时,因肖志磊、郑海波两人处于在逃状态,被标记为另案处理。
时隔三年,1999年6月19日,嫌疑人肖志磊被惠阳市刑警队抓获。同年7月23日,肖志磊供认参与打人,“郑海波先跟着吴永效,我们就跟着他们俩,郑海波上前用脚踢摩托车司机的胸,我就用右手打摩托车司机的背部和腰部。”肖志磊还在供述中提到,郑海波20多岁,沙田全坑村人。1999年11月10日,肖志磊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至此,参与打人的嫌疑人中,只剩下“波丙”一人在逃。
左侧为郑敬民在淡水镇俄之塘五巷所住的房子,他自称2019年前他都居住在此
“逃犯”入职路灯所
2021年,这起旧案,因几位村民的举报被重新提起。
2021年10月,惠州市惠阳区全坑村一位村民向惠州市委巡查组举报称,1996年左右,一个叫郑海波的村民打死了“摩托佬”,潜逃多年后通过关系“洗白”并改名郑敬民,如今在镇路灯所上班。
惠州市纪委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5月13日,将线索移交给惠州市公安局侦办,警方找到举报者和同村村民了解情况。
三位曾签名举报的村民作证称,1996年时,他们在村里听说郑海波酒后打死了一个摩托车司机。之后,出去躲了两三年,直到同案的几人被判刑后,才又在村中露面。他们得知,郑海波如今已改名为郑敬民,并且成了有编制的乡镇事业单位员工。
其中一位村民称,郑海波曾向他承认“在大排档路边打死摩托佬”,1999年和2002年躲藏期间,曾跟他借过钱。
一位郑海波多年的邻居作证称,自己与郑海波同龄,知道其外号叫“波丙”,1996年之后的三年里,每逢春节返乡,他都没见到郑海波,后来听家人说,郑海波在外与人打架出了事。
接到线索后,惠州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发现郑敬民(曾用名“郑海波”)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2年5月23日将其抓获。
郑敬民自始至终否认犯案。他自述,郑海波是他的曾用名,绰号“波头”,1996年案发当晚,他确与一群人一起吃夜宵,但他只认识“芋头”(戴绮航)和“滑仔”(肖志磊),不知道两人名字。夜宵吃了大概半个多小时,他听到马路对面的水果档有人喊“打架了”,“芋头”、“滑仔”和几个人跑去打架,“但我没有参与打架,当时我哥用BB机叫我回家”。后来,他才听同学说当晚出了人命。
郑敬民被抓当天,当年的同案犯和证人就被警察找去询问,并都通过照片辨认称郑敬民就是“波丙”。郑敬民的辩护律师称,用于辨认的照片来自郑敬民2007年填写的一份驾照申请表,表上的照片是其1998年申领驾照时拍的。
时隔多年,李晴再次被警方询问时,在多张照片中认出了“波丙”,并称“波丙”姓郑。吴永效被询问时,比当年更详细地介绍了“波丙”的体型、长相等个人特征。
肖志磊辨认时也认出了“波丙”。他提到,自己被抓、被判刑时才知道“波丙”的真名叫“郑海波”。2018年左右,他曾在一家饭店见过郑海波,两人打过招呼,加有微信,他将郑海波备注为“波饼”,“我以为他也坐牢出来的”。
2022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郑敬民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拘,6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警方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但案件移送的过程并不顺利,检方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警方就当年的抓捕情况、网络追逃等情况进行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期限。
郑敬民家附近的古屋派出所,距离其住处大约有200米
28年前的抓捕
对于当年抓捕过程,以及如何锁定郑海波的身份,郑敬民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存有疑问。
郑敬民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期间,同案犯和证人都说不知道“波丙”的姓名,只有两人提到他叫“刘海波”,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案犯改称“波丙”为“郑海波”,判决书中,也是“郑海波”在逃。但这个认定的过程是怎样的,案件材料里并无体现。
2023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曾要求惠州市检察院让警方补充收集郑海波逃匿期间的相关证据。
2023年3月22日,当年的办案民警王水良出具说明,讲述了侦查和追捕郑海波的经过。王水良称,1996年,他接到特情耳目的线索介入该案。初步审讯发现,在逃人员“波丙”和肖志磊的真实身份不明。他们翻阅户籍资料,发现两人未办理身份证,户籍资料中未保存两人的照片。
王水良回忆,他们通过大量走访得知“波丙”的名字叫郑海波,其父亲郑亮(时任惠阳县环卫局副局长)、哥哥郑飞(时任惠阳县公安局内保股民警),居住在淡水古屋俄之塘五巷。他们搜查时,未发现郑海波及其生活照片。王水良回忆,郑海波父亲说起,小儿子花名叫“波丙”,真名叫“郑海波”,还很紧张地问,“郑海波是不是犯了什么事?”王水良还让他们劝郑海波投案自首。
除了王水良的说明外,在案材料中没有这次抓捕行动的任何记录,王水良在说明中解释,“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当时办案只重实体轻程序,就没有形成询问笔录等文书”。王水良提交了当年的工作笔记作为补充证据,抓捕行动后,他曾向领导汇报,并在笔记本上补充了肖志磊和“波丙”的个人详细信息资料。
根据当年的办案笔记,1996年12月24日,郑海波家人转告王水良说,想带郑海波来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他随即向领导汇报,但最后没了下文。王水良回忆,1997年1月初,一位民警听说,郑海波可能躲藏在深汕高速沙田西站打工。他们曾两次去工棚抓捕,都未能抓获。同住的工人说,郑海波得知警察来抓的消息后,就躲了起来。这两次抓捕均未做任何询问笔录。
针对郑海波在高速站点打工的说法,惠阳区分局刑警大队的民警曾在2022年案件重启后,询问了69岁的吴兴。吴兴是郑海波父亲郑亮在惠阳环卫局的同事,1996年调任深汕高速公路淡水收费站任站长。他记得,1996年10月或11月,收费站第一批招工,郑亮联系他,帮着安排儿子的工作。吴兴称只是介绍郑海波去广州参加了岗前培训,但不知道后来是否进入收费站工作。他还称,1996年12月份左右,公安机关好像有去收费站找过郑海波,“我不记得具体犯了什么事”。
郑敬民父亲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当年确实找过吴兴,但儿子并未进入该收费站工作,“去打工了,具体去哪里打工我不清楚”。
按照王水良的讲述,1998年至1999年,他们没有停止对郑海波和肖志磊的追捕,直到1999年6月19日,肖志磊归案。王水良解释,当时刑警队工作量大,警力少,导致没有更多时间去核实和抓捕郑海波。
2023年3月16日,另一位办案民警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解释未能抓获郑海波的原因。他称,当时只有BB机,抓捕方式简单,没有其他侦查辅助措施,只能直接到嫌疑人的住处抓捕,成功率低;他还提到,当时郑海波的大哥是惠阳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了解全局性抓捕信息,有通知郑海波躲避追捕的可能。对此说法,郑敬民的哥哥接受采访时表示否认。
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该案涉案共5名嫌疑人,王水良等人介入侦查后,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证据确凿,且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永效已抓获。按照当年的办案要求,已达到完整的破案标准。
负责侦办该案的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
“无效”的网上追逃信息
抓捕之外,警方也对郑海波进行了网上追逃。但在一次系统清查时,郑海波的追逃信息被撤。
2022年8月,警方对当年网上追逃郑海波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警队确认的《在逃登记表》显示,1998年,惠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曾将郑海波的信息录入惠州市公安局首次开发的在逃人员信息系统。2001年11月6日,惠阳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提交《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后,惠阳市刑警队同意对郑海波网上追逃。该表信息显示,郑海波的出生日期为1973年1月1日,身份证号不明,户籍为惠阳市淡水镇俄之塘五巷,未显示家庭主要成员及关系人。
网上追逃后,当地公安仍未抓获郑海波。在案资料显示,2006年,新版全国在逃人员系统启用,惠阳区公安局将不完善的在逃人员信息发送给上网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核查补充,仍属于无效数据的,将从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清理出去。
因身份证号码不明且无照片等原因,郑海波的信息被认定是“无效数据”。2006年3月,石桥派出所申请对在逃人员郑海波撤网,并称该所于2001年11月20日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郑海波,经查实,淡水镇俄之塘五巷未有此人,人员信息资料与身份不相符。郑海波家住址所属的古屋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该申请经惠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领导审批同意,郑海波追逃信息被准予撤网。自此,对郑海波的网络追逃无果而终。
2022年归案的郑敬民(曾用名郑海波),其身份信息与当年追逃信息并不相符。惠阳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后来补充侦查时称,当年追逃表中的嫌疑人郑海波,与现在抓获的嫌疑人郑敬民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相符,且无照片,不能确定为同一人。但现有材料显示,虽然追逃信息与郑敬民身份不符,警方还是根据同案证人的辨认等证据,认定郑敬民就是在逃的“波丙”。
该案重新侦办时,已过去26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申请核准追诉时,2022年6月28日,惠阳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案的嫌疑人及相关证人均反映称当时有一名叫郑海波(外号“波丙”)的男子参与作案,但未反映出郑海波的具体真实身份信息,当年办案人员未能核实郑海波的真实身份,未对涉案嫌疑人郑海波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9月1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郑敬民予以核准追诉。2024年3月4日,惠州市中院同意将该案提级移送到该院审判。
28年前,“波丙”等人吃夜宵的地点附近
改名字和销户口
警方调查发现,郑海波不仅改名郑敬民,还曾有过两个户口。
郑敬民到案后一直供述称,自己出生于1980年10月12日,与其正在使用的户口一致。但警方调取郑敬民的户口情况发现,案发前郑海波就存在两个户口,其中一个出生日期为1980年10月12日,居住地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桥草洋居委会,户主是其哥哥;另一个户口出生日期为1979年6月9日,居住地址是淡水镇上塘南门西街,后迁回老家沙田镇全坑村。
2005年11月29日,郑海波以“与堂兄同名”为由,申请将出生日期为1980年的户口,更名为郑敬民,经所属石桥派出所及惠阳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后变更。警方发现,其户口本上未显示曾用名郑海波,此后,他一直使用郑敬民这个名字生活。
巧合的是,郑海波改名郑敬民不久后,2005年12月27日,惠州市刑警队发布紧急通知,开展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清理工作。2006年,石桥派出所申请对在逃人员郑海波撤网。至此,网上已经没有郑海波的追逃信息。
2007年,改名后的郑敬民申请了二代身份证并成为沙田镇事业编制职工。郑敬民解释,此前上学时使用的户口是农村户口(1979年出生的户籍),为了满足政府招工时城市户口的要求,他才开始使用另一个城市户口(1980年出生的户籍),申领了名为郑敬民的身份证去应聘。
接受警方询问时,郑敬民大哥否认为郑敬民办理过户口,称是其父亲帮助办理。郑敬民父亲称,自己同意儿子改名后,郑海波将名字改为郑敬民,并不清楚郑海波通过谁更改了户口名字。
改名后,名为郑海波的原籍户口(1979年出生的户籍)同时仍在使用。在案证据显示,2015年,石桥派出所核查重复虚假户口时,发现该派出所管辖下的郑敬民(曾用名郑海波)的户口与全坑村的郑海波户口重户,认定后者属于真实有效户口,郑敬民名字的户口则为1995年迁入,无迁移资料,遂将石桥派出所的郑敬民户口注销。
一年之后,2016年12月20日,郑敬民申请注销姓名仍为郑海波的原籍户口,恢复郑敬民的户籍信息,2017年,原籍户口所属派出所批准注销“郑海波”的户籍。至此,网上追逃信息系统中和现实生活中,均已经没有“郑海波”此人。
2023年5月10日,惠阳区纪委出具说明称,正对违规注销郑海波原始户口恢复虚假户口的问题倒查追责。
有罪认定
2024年7月16日,惠州市中院审理了这起28年前的命案。对于检方指控,郑敬民和律师当庭进行了辩护。
对于“波丙”的外号,郑敬民及其家属不认可。郑敬民辩护律师取证时,其家人、多位邻居以及两位初中时期的朋友、同学均称,周围人都叫郑海波“阿波”、“波记”或“波仔”,没听别人叫过他“波丙”。一审时,律师将证言提交法院,用于证明仅凭“波丙”的外号不能锁定郑海波, 认为警方组织的辨认结果缺乏可靠性。
对此法院认为,吴永校、戴绮航、杨海辉于1997年5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公诉人讯问时,即已明确郑海波(波丙)有参与作案;其中李晴、肖志磊、吴永效等人,在郑敬民到案后,从混杂照片中依然能准确辨认出郑敬民就是他们说的“波丙”,并确认其有参与殴打被害人。
郑敬民的辩护律师对案卷中的证据真实性也提出质疑,称破案报告页码有涂改迹象,不排除造假的嫌疑。律师曾申请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司法鉴定,未获法院支持。
对此法院认为,该案中复印的办案法律文书均有侦查机关盖章确认,部分办案民警笔记本复印记录内容亦有办案民警逐一签名确认,并由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来源合法。
对于法院认定郑敬民利用改名洗白身份的情况,郑敬民和律师辩护称,名为郑海波的户口一直在使用,1996年,他开始在惠州学车,1998年还以该户口领取驾照,驾照上也有本人照片,该户口直到2017年才注销,不存在“洗白”身份逃避抓捕的情况。
郑敬民接受讯问时自称,1996年初中毕业,之后三年就读中专,毕业后在家待业两年,2001年起在搅拌站工作,2007年到沙田镇自来水公司任事业编制职工,2013年调至沙田镇路灯所上班,2021年调至沙田镇政府城建办上班直至被抓。而纪委和警方调查发现,郑敬民的中专毕业证为假证。
2024年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惠州市中院认为,郑敬民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后,利用更改了名字、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的另一户籍信息,“洗白”身份正常生活、工作,被抓捕到案后一直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最终认定,郑敬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24年9月20日,法官在看守所向郑敬民宣读了判决书。对于判决结果,郑敬民表示将提出上诉。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郑亮、郑飞、李晴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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